废死
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石在于对生命权的绝对尊重,这一共识源自于对公权力的深刻警惕。其逻辑起点非常清晰:任何个体都不具备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。
那么,作为个体权利集合体的公权力,其权限必然要受限于个体权利的总和,它不可能凭空衍生出个体所不具备的、更高阶的权力种类。
既然“杀人权”从未归属于任何个体,它自然也无法通过社会契约的程序被“授权”给集体。
1、权力的“原罪”与界限的突破
当一个组织或机构声称它被授予了决定生死的权力时,它实质上是宣告自己超越了构成它的所有成员,异化为一种“超验”的存在。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契约精神,是权力滥用的逻辑起点。
而死刑,恰恰是为这种权力的无限膨胀打开了最危险的缺口。
它使得公权力得以借“公共意志”或“人民”之名,突破最根本的伦理界限。这个缺口一旦打开,适用范围的扩大便是必然的。
历史的教训是明确的:
- 起点: 今天被处以极刑的,可能是公认的、罪无可赦的穷凶极恶之徒。
- 扩张: 明天,这个范围就可能扩展到体系的反对者或异见者。
- 泛化: 最终,任何被贴上特定标签的群体都可能成为目标。
只要“合法杀人”的工具存在,当权者就必然会产生使用它来清除障碍的冲动,导致政治性处决的风险随之攀升。
2、“非人化”的语义骗局
在这个过程中,所谓的“民意”往往非但不能成为约束权力的缰绳,反而会成为助长权力泛滥的浪潮。
更具危害性的是,死刑在制度上赋予了公权力一种“非人化”的话语操纵能力。通过宣称某人“不再是人”或“自绝于人类”,集体便为自己绕过了“不可杀人”的铁律找到了借口。
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语义诡辩。无论个体犯下多严重的罪行,其作为“人”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尊严不应被剥夺。一旦允许这种资格的“降格”,公权力就掌握了一个万能公式:先定义谁不是“人”,然后就可以对其施加任何暴行。
3、不可逆的风险
极刑的不可逆转性使这种危险呈几何级数放大。任何司法系统,无论多么精密,都无法100%杜绝误判的可能。
当一个错误的判决导致一个生命被不可挽回地剥夺时,这不仅是一个个体的悲剧,更是对法治原则本身的致命打击。它等于向整个社会宣告:公权力可以犯下等同于谋杀的错误,却无需承担相应的后果。
这种“豁免权”会持续地、系统性地腐蚀公权力的边界。
4、理想与无奈的现实
理论上,一种绝对的、永久的隔离(例如永不假释、完全切断与外界联系的终身监禁)是替代死刑的最佳方案。它能够将特定的威胁永久性地移除出人类社会,同时又坚守住了不杀人的文明底线。
但我们必须正视现实:在目前的技术和制度框架下,“万无一失”的隔离只是一种理想。
监狱系统的腐败、人为的疏忽、非法的交易、狱中指挥犯罪、甚至政权更迭带来的大赦……这些都不是猜想,而是现实中反复出现的问题。
面对某些极端情况——例如那些即使在狱中仍能指挥外部犯罪网络、或具备超强渗透能力的个体——我不得不承认,现有的隔离手段确实存在失效的风险。
5、耻辱性的妥协
正因为这种无奈的现实,死刑在当前阶段才被保留下来。
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:它不应被视为正义、威慑或报应的实现,而应被看作是现阶段文明与制度缺陷的一个“临时补丁”。
这是一种耻辱性的承认。它承认我们尚未找到足够可靠的“锁链”来完全束缚极端之恶,因此被迫保留了这把“利刃”。
然而,这种基于现实的妥协,绝不意味着将其正当化。
每一次执行极刑,都是对法治底线的一次冲击,也是对公权力局限性的一次公开暴露。我们必须保持最高警惕:只要这件工具掌握在公权力手中,它被滥用于无辜者的风险就永远存在,历史对此已有太多证明。
6、妥协于时间,绝不妥协于方向
因此,彻底消除死刑的最终目标不应有任何动摇。我们今天所容忍的,只是一个等待技术和制度完善的“过渡期污点”。
我们追求的终极方案是:建立一套真正无法被人为干预的、绝对可靠的永久隔离系统(例如,基于不可篡改的技术进行判决记录、并设立独立于任何单一政权的国际监督机制)。
在那一刻到来之前,极刑或许是一种“不得已的恶”,但它的“恶”的本质不会改变。我们保留它,并非因为它“正确”,而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治理能力“还不够完善”。
支持废除死刑的根本逻辑始终只有一个:防范公权力突破其应有的边界。
任何试图将其包装为“正义”、“民意”或“报应”的说辞,都是在为未来的权力滥用铺路。我们今日在现实面前的每一分让步,都必须转化为推动制度进步、最终彻底摒弃这一工具的动力。
在最终的方向上,不应有任何妥协;我们妥协的,只能是时间。